上体院院字〔2010〕74号 签发人:章建成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分为学院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五种(其中新生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实施由教务处具体执行)。其他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依照专门办法进行。
一、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办法
(一)学院奖学金
1.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良好。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大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每学年必须修满本专业学年开课计划中的必修课程规定学分和限制选修、任意选修课程指导学分;学年平均绩点一般不低于2.5。
(4)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学院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至终止察看后半年内不得申请学院奖学金。
(5)无特殊情况未按时缴纳学费的,不得申请本奖学金。
2.评定等级、奖金额度及获奖比例
等 级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学年奖学金数额 |
5000元 |
2500元 |
1500元 |
1000元 |
获奖学生比例 |
不定 |
2% |
8% |
15% |
3.评定办法
(1)获特等奖者应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异,由系(院)推荐,经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确定,宁缺毋滥。
(2)一、二、三等奖根据不同专业学生人数多少,按比例下达名额到各系(院)。
(3)各系(院)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选。
(4)按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排名顺序,根据各等级奖学金实际名额择优评选。
(二)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用于奖励正常完成本学年学分并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且表现良好,无任何违纪处分的学生。设有学习进步奖、科技进步奖、社会实践奖、校园文化建设奖、见义勇为奖、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和毕业生优秀论文奖七种。
1.学习进步奖
主要奖励学习基础较差,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1)评定条件
① 无不及格。
② 未曾获得学院奖学金。
③ 学年平均绩点比上一学年增加1.0(含1.0)以上。
(2)评定办法
学习进步奖的奖励金额为300元/人。获奖比例为1%,如申报人数超过此数目,则按成绩绩点进步的高低来排序。
2.科技活动奖
主要奖励学以致用,在学术研究、发明创造方面有所成就者(已列入学院本科生课外科研项目的除外)。
(1)评选条件
在校内外学术竞赛或交流活动中获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论文者。
(2)评选办法
① 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主办期刊《体育科学》和《中国运动医学杂志》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或论文者,给予3000元/人的奖励。
② 在其它全国性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或论文者,给予1000元/人的奖励。
③ 在其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文章或论文者,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④ 在各类国家级学术会议上获奖者,一等给予800元/人,二等给予500元/人,三等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⑤ 在市级学术活动中获一等奖给予500元/人,二等奖给予300元/人,三等奖给予200元/人。
⑥ 在国家级科技作品竞赛中,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比赛及创业设计大赛等获特等奖的奖励20000元(团队),一等奖10000元(团队),二等奖者8000元(团队),三等奖者5000元(团队),鼓励奖者3000元(团队);市级类在以上国家各项奖的基数上相应减半。
⑦ 其它情况参照执行。
3.社会实践奖
主要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1)评定条件
参加由学院组织的爱心夏令营、挂职锻炼、社区服务、课题调研、志愿者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并获得市级、区(县)级和院级先进个人称号。
(2)评定办法
① 获得市级及以上先进者,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② 获得区(县)级或院十佳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者,给予300元/人的奖励。
③ 获得院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院优秀志愿者,给予100元/人的奖励。
4.校园文化建设奖
主要奖励在校园文化建设中有突出贡献者。
(1)评定条件
在全国、市级和院级文化艺术交流、竞赛中表现突出,并获得奖项。
(2)评定办法
① 在全国文化艺术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0元/人、800元/人和500元/人的奖励。
② 在市级文化艺术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00元/人、200元/人和100元/人的奖励。
③ 在院级文化艺术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元/人、80元/人和50元/人的奖励。
④ 院级校园文化先进个人给予100元/人的奖励。
⑤ 集体项目根据参赛人数和比赛情况给予个人奖金的1-5倍奖励给集体。
5.见义勇为奖
评定条件和评定办法:主要用于奖励在校内外助人为乐、拾金不昧和在紧要关头挺身而出、不怕牺牲,并受到社会关注和表扬的本院学生,给予个人500~1000元奖励。集体行为将视影响大小,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给予相应的奖励。
6.毕业生优秀实习生奖(评定办法及实施由教务处具体执行)
奖励标准:200元/人
7.毕业生优秀论文奖(评定办法及实施由教务处具体执行)
奖励标准:一等300元/人,二等200元/人,三等100元/人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1.评定条件
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或在承担社会工作期间表现突出,并被授予市级或院级荣誉称号。
2.评定办法
(1)获得上海市优秀学生称号者,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2)获得上海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给予500元/人的奖励。
(3)获得院优秀学生称号者,给予200元/人的奖励。获奖比例为5%。
(4)获得院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给予200元/人的奖励。获奖比例为1%。
(5)获单项积极分子称号给予50元/人奖励。获奖比例3%。
(6)获得院十佳共青团员称号者,给予500元/人的奖励。(每两年评定一次)
(7)获得院优秀团干部称号者,给予200元/人的奖励。获奖比例为1%。(每两年评定一次)
(8)获得院优秀共青团员给予100元/人奖励,获奖比例为5%。(每两年评定一次)
二、奖学金的评定时间
1.学院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之学习进步奖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评定上一学年的奖学金,新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评定。
2.其它奖学金符合评奖条件即可评定。
三、奖学金的评定、审批及颁奖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分别填写申请表。
2.系(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评定,学院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报学生工作部审核,优秀学生奖学金报团委审核,经公示,报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
3.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公布获奖名单,并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各系(院)可以自行召开颁奖大会。奖学金评审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四、其他
1.因各种原因延长标准学制(四年)者,在延长学习期间不予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2.其他作出特殊成绩或贡献的学生,需要给予奖励的,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2010学年起实施,原《上海体育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