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学字〔2009〕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院大学生创业管理制度,构建以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扶持为主要内容的创业管理体系,帮助学生进行创业实践,使学生在实践中提高创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丰富我院培养复合--应用型体育人才的工作目标,推动以创业带动学生就业的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上海体育学院大学生创业导师团(以下简称“创业导师团”),设立上海体育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创业孵化中心”),开展覆盖全体学生的多层次创业教育,为我院大学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扶持。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成立上海体育学院大学生创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管委会”),作为我院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扶持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创业管委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后勤产业管理处、财务处、武保处、学工部、研工部、团委、教学训练保障中心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创业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团委。创业管委会办公室执行创业管委会决定,具体负责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和创业扶持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创业教育
第五条 构建包括创业课程、创业讲座和创业竞赛在内的创业教育体系,多层次培养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
第六条 利用“体院大讲坛”平台,邀请校内外创业指导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士来我院讲座,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场。
第七条 制定创业课程教学计划,逐步将其纳入学生任选课范围,使学生能够接受较为全面、系统的创业教育。
第八条 定期举办创业计划竞赛,通过竞赛教育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对其中有创意、有特色、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的项目,优先给予创业扶持。
第四章 创业指导
第九条 成立创业导师团,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导师团由从事不同体育项目教学研究的教师组成,帮助指导创业企业更科学地开展业务经营。
第十条 创业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导师的选聘,同时负责做好日常的创业指导工作。
第五章 创业孵化扶持
第十一条 上海体育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面向本院三年级以上(包括三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毕业未满一年的我院毕业生,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设施,帮助有成熟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创办企业。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有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两类。模拟企业指由我院学生作为发起人,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模拟性质企业。实体企业是指由我院学生作为发起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实体。原则上孵化期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必须有比较成熟的经营项目、明确的项目负责人、运营项目必须的资金和人员,以及保证企业正常运作的管理制度。模拟企业须提交《入驻孵化申请》、创业计划书、模拟企业管理制度、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实体企业须提交《入驻孵化申请》、创业计划书、企业管理制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创业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入孵申请,创业管委会负责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在签订《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孵化协议书》后即可入场经营。入孵企业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按规定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第十五条 入孵企业须每季度编写《企业季度经营报告》,并于每季度末报送创业管委会办公室。对不报送《企业季度经营报告》,或经营活动开展少、效果不佳的,或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创业企业,学院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不再需要使用创业孵化中心提供的场地时,应主动提出申请退出,并及时处理好退出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