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体院院字〔2009〕142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建设项目,根据沪教委科(2005)89号、沪教委高(2005)11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界定
本办法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市教委及以上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包括大师工作室、艺术创新平台等)、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教委085工程中“知识创新工程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100万元以上)等项目。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科研处是重大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各有关处室、系(院)按照各自职责,对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协助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
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其中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由基地或实验室主任负责,知识创新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重点学科、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设立项目办公室且配备秘书。
第五条 项目团队和成员
重大建设项目团队以课题组和分项目组为基本组成单位;由固定成员和非固定成员组成,固定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各主要研究方向负责人,对完成该建设项目负有直接责任;除项目负责人本人外,基本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非固定成员以分项目组或课题组成员形式加入,对完成该分项目或课题负有直接责任,非固定成员由分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提名,项目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在决定各组成成员时要优先考虑优秀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 项目建设计划
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团队应当在项目负责人的主持下,根据下达建设任务的有关部门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建设目标、任务、经费使用计划、时间节点、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项目建设计划经专家审议通过,并经院长和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经费管理
一、各项目建设经费应当本着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节俭有效、按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的原则。学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与实际情况,给予重大建设项目配套资助。
二、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一)财务处和科研处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经费到帐后,制作项目经费本,交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保管使用。
(二)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应按市教委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应手续完整,票据合法。
三、经费划拨
(一)先预拨到位经费的50%,中期检查后,再根据需要拨余款。
(二)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实验室)提取总经费5%作为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的特支费。
四、经费使用权限
经费本由负责人管理,专款专用,按原定预算执行。经费本上需注明建设项目内容细则和经费预算。
(一)报销劳务费、咨询费、评审费、特支费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科研处签字;在2000元以上的,主管院长签字。
(二)报销重点学科、研究基地(实验室)经费,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学科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在5000元以上的,科研处签字;在20,000元以上的,主管院长签字;在100,000元以上的,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报销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经费(除重点学科外),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在5000元以上的,科研处签字;在20,000元以上的,主管院长签字;在100,000元以上的,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其余情况参照《上海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五、经费决算
项目完成后,科研处、财务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决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有关部门。
第八条 经费配套与奖励
对进入学科梯队骨干教师,应积极申报(省)部级以上的研究课题、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活动、发表论文、撰写学术专著、争取成果奖励和授权专利等。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立项课题,配套立项课题经费的30%;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教学研究立项课题,配套立项课题经费的20%。同时,学院提取省(部)级课题立项经费、配套经费总额的10%,作为科研奖励基金。科研项目管理费仍按有关各规定提取。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立项课题,经费到位后,给予立项课题经费5%的奖励,按期通过结题,再给予立项课题经费5%的奖励。
三、进入学科梯队的骨干教师,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经所在学科同意,每年给予一次不超过5000元(亚洲地区)、8000元(欧美地区)的会务费、差旅费报销;被国家二级学会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录用为大会报告的学术论文,每年给予一次不超过2000元的会务费、差旅费报销。如已有其它补贴,仅报销不足部分。
四、在学院科研奖励的基础上,凡注明该轮重点学科编号资助:在SCI、SSCI、EI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追加2000元;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为第一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单位是上海体育学院),报销版面费;在一般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报销1/2版面费。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录,每篇奖励2000元。
五、凡注明该轮重点学科编号资助:在学院科研奖励的基础上,出版一部学术专著(须经学院组织专家认定),追加补贴10,000元。
以上经费从重大建设项目经费中支出。除追加的额度外,与学院其它有关文件相同,只可选取高项,不重复奖励。申请上述经费,须填写相关申请表,经学科带头人认定,报科研处批准。每学期汇总报销一次。
第九条 信息统计
科研处应做好项目建设信息统计汇总,上报重要信息;同时及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各项目建设情况,并按期报上级主管部门,以保证各重大建设项目规范、有序、按时进行。
第十条 检查和验收
科研处对各重大建设项目按期进行中期检查工作,将检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必要时责成有关建设项目组进行及时整改。
建设项目结束前一个月,科研处督促项目组做好建设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
科研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上体院院字[2006]7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