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9-06-19浏览:

2009-06-19

上体院院字〔2009〕38号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各类合同管理,防范风险,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院名义及下属各级部门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
㈠ 对外经济活动合同:买卖合同;建筑、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合同;(房屋、场馆、设备)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咨询、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㈡ 人事聘用与管理合同:包括人事聘用、人才引进等类型的合同。
㈢ 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责任书等。

第三条 (管理部门)
㈠ 主管部门:学院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全院合同管理工作;受理申报手续;管理和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等。
㈡ 监管部门:监审处和财务处,负责审核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㈢ 协管部门:后勤产业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学工部、研究生处、科研处、武保处,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类合同协助管理。
㈣ 主办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权限,经审批同意,凡对外发生业务往来并需签订合同文件的各部门、各系(院);
人事处是人事聘用与管理合同的主办部门。
主办部门的职责是:详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包括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经营权、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拟订合同文本,并向学院提供合同审批所需的材料;合同的谈判等具体事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合同和审批件的归档。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
㈠ 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㈡ 上海体育学院是事业单位法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任何以学院为权利义务主体的合同必须由院长(法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订;委托人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㈢ 未经审批和授权,任何部门、系(院)以及个人不得以学院及下属各级部门的名义签订任何合同。

第五条 (合同内容)
㈠ 对外经济活动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酬金、款项结算与支付、审计约定、违约责任、解决纠纷争议的方法和诉讼管辖及签约的时间地点等。
㈡ 人事聘用与管理合同的内容由人事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另行拟定,一般包括:聘用期限、岗位及职责要求、薪酬福利、岗位纪律、工作考核、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 (申报与审批)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主办部门先填写《上海体育学院合同审批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监管和协管部门会签、审核,并按权限报院领导审核批准。

第八条 (审批权限)
合同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权限、程序进行。
㈠ 一般经济活动合同
1、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审核,由院长(法人)授权主办部门负责人签订。
2、合同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法人)授权分管领导签订。

㈡ 重大经济活动合同
1、合同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2、以土地、房屋、设备、现金作为投资、参股的;
3、以学院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
重大合同由院长(法人)或授权分管领导签订。

㈢ 人事聘用与管理合同
人事处拟定,分管领导审核,由院长(法人)或授权分管领导签订。

㈣ 其他合同
凡不涉及具体金额的合同(协议),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相关院领导审批,经院长(法人)授权后签订。
㈤ 属于“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人才引进等内容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
㈠ 合同生效后,主办部门应加强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及时跟踪、管理各个环节。
㈡ 主办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㈠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对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3、由于条件变化,致使学院无法按规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学院重大损失的。
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分别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予以确认,由主办部门提出,按程序经监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会签,报学院办公室登记备案,经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合同纠纷)
㈠ 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履约困难或争议纠纷,应及时报院领导,由主办部门负责处理,能协商一致的,订立书面协议确认。
㈡ 协商不成的,在法定的诉讼期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合同保管与保密)
㈠ 保管与归档: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合同,每年及时将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书面材料(信件等)送档案馆归档,由档案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㈡ 平时凡需使用合同文本办理相关手续的,一般使用文本复印件,不得使用合同文本原件。
㈢ 合同保密:涉及本院利益并经院领导圈阅,对有关合同内容需要保密的,参与合同签订、履行、保管及其他有关人员都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泄。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
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及保管、保密工作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避免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切实维护学院利益。如有违反,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附则)
㈠ 如发生修订合同或订立补充协议(条款)按本办法执行。
㈡ 本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部门),对外签署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㈢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㈣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海体育学院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